近日,江苏扬州。外卖员张某在送单时遇到了一位醉酒女房客,送餐后女房客表示,自己跟男朋友分手了心情不好不好,让外卖小哥陪她说说话聊聊天,还让小哥必须跟她喝酒,不喝酒就差评....和小编一起来看看事件的发展吧。
【案例说法】
近日,江苏扬州。外卖员张某在送单时遇到了一位醉酒女房客,送餐后女房客表示,自己跟男朋友分手了心情不好不好,让外卖小哥陪她说说话聊聊天,还让小哥必须跟她喝酒,不喝酒就差评。
张某在送完别的订单后,头脑发昏又折回女房客住处。见对方穿着睡衣,感觉她在诱惑自己,于是忍不住摸了下,她当时没反抗,后来反抗了,并且还报了警。
女房客报警后,民警考虑到不能听信女房客的一面之词,也还未找到证据,于是责令张某不能擅离扬州市区,保持通讯畅通等候处理。但张某却趁着春节潜回仪征,属于疑犯潜逃行为,警方赶到其老家将其抓获。
被抓时张某女友还被蒙在鼓里,询问民警自己是否能有知情权,民警则表示她知道不好,会通知张某父母,他们知道就行。对于民警帮助自己保守秘密,没有告知女友真相,张某表示感激。
【律师普法】
一、男子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
首先,小哥送外卖遇到醉酒女房客,对方要求陪酒,这明显是不合理的要求,张某可以拒绝,而女房客的差评威胁明显也是不合理的,可以通过媒体和平台取消,之后张某也确实成功脱身,没有被女房客缠着。
但他在送完别的单子后又折返,更多的可能还是外卖小哥见色起意。看到女房客穿着睡衣,就认为她是在诱惑自己,于是摸了对方。判断一个行为构不构成“性骚扰”的核心,是违没违背对方意愿。
很显然,女房客虽然处于醉酒的状态下,但对于外卖小哥摸她的行为表示了拒绝。女房客只是请求外卖小哥陪酒,并没有让他陪睡。
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对性骚扰进行了特别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性骚扰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文字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在文字聊天上表达性意味十足的意思,让对方产生不适和羞耻感;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性骚扰的对象不限于女性,男性遭遇了性骚扰也可以申请起诉。性骚扰的形式除了像外卖小哥这样摸女房客外,以文字、图像的方式也算。
二、“性骚扰”如何处罚?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若对妇女有口头或者行为上的性骚扰行为,将会受到治安处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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