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合理退房的情形是如何的
1、可合理退房的情形是:双方协商一致退房的;开发商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退房需要注意什么
1、注意对退房条件的约定
购房者应当注意,退房仅是退还原先的购房款。如果在房价上扬的情况下,反而会使购房者遭受损失。因此,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还要注意约定,当因开发商过错导致退房时,开发商除返还房款外还应承担赔偿因市场变化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条款。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制约开发商的目的。
2、注意按退房的程序退房
如果买房人想要退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买房人提出退房要求的。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可另行要求赔偿。
(2)15日内办好各种手续。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受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出卖人应当代替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应付的本金与利息。
(3)开发商退还房款。开发商应当在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并且办理完毕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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